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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古巴商标与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2017-06-16 15:33:51来源: www.iechen.com

  一、概要

  1. 古巴现行商标法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第68号法令,1936年4月4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号法规(基于对1983年6月13日颁布的科学院第999号法规修订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号法规也适用于该法生效时已经完成的商标注册或审查中的商标申请,但商标注册有效期仍为15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所有续展申请必须遵循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提交的续展申请,其续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计算仍维持15年。

  2.古巴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所有权授予在先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具有强制性。

  3.根据商标法规定,古巴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企业名称的注册。

  4.古巴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类。

  5.古巴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泛美互助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标记、文字、姓氏及素材,不管其种类、形状、颜色如何,凡具有区分某企业和个人之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的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古巴企业若想在国内外进行商贸往来,除药品以外,其他任何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而且商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

  古巴企业如果通过国外商标推销其国内产品或提供国内服务,必须和其国内商标联合使用。

  商行字号、经营方式、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等都可在古巴获得注册保护。

  集体商标亦可获得注册。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商标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商标使用章程。

  凡指定颜色保护的商标可作为色彩商标申请注册。色彩商标获准注册后,其实际使用的颜色必须与注册申请提交的商标图样一致。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得获准注册:

  1.未经允许而使用官方纹章、旗帜、标记、官方检验证明标记、徽章、政府或组织的勋章等图案作为商标的;

  2.未经允许使用某一官员或知名人士之姓氏或肖像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或图像作为商标的;

  3.涉及官方奖章的名称或设计图案及其仿制品的标识;

  4.涉及官方货币,或某一政府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等的标记;

  5.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健在人士的肖像作为标记的;

  6.具有欺骗性的标记或形状,足以使公众对其打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本质、来源、成分及质量产生误认的标记;

  7.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与知名商标产生混淆的名称或图形的。

  8.涉及一般通用名称及图形的标识,表示商品的类型、类别、价格等常用名称,或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等进行描述的文字;

  9.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名称或在发音、图形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不正当竞争或产生误认的标记;或者即使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的标记;

  10.对已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或图案进行修改,如增减的文字或部分图形而加以使用的;

  11.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或来源毫无关系的地理名称或图形的;

  12.使用出现在地理书籍或字典里的地理名称或区域名称,足以对产品或服务来源构成误认,或使用在古巴已经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的;

  13.有悖于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的名称或图形;

  14.与已被他人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广告用语、商行字号及名称构成相通或相似名称,均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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