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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授予的条件

2026-08-03 15:15:29来源: http://www.iechen.com/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54条,专利权人就其获得专利的发明,享有排他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如果有关的发明是方法,则享有排他性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授予的条件
  1.实用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对“新颖性”、第103条对“非显而易见性”作出了要求,但是对“实用性”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用性是从第101条中推导而来的。
  ●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应当是对人或人类社会有用的。无用的(例如违反自然规律的永动机)和违背公共道德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 新颖性
  专利保护的是“新的”发明,即在申请日前的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得专利,或已经记载于出版物上,或已经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已经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他人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于以后公开或推定公开的专利文献中的发明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的1年内发明人自己或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的人披露该发明的,不丧失新颖性。
  2.外观设计
  ● 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
  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 新颖性
  如果一件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
  3.植物专利
  可获得植物专利的植物应当是稳定的。《美国法典》第35编第161条规定:发明或发现并且无性繁殖任何显著且新颖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培育出的变种、突变种、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幼苗,但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者发现于未经栽培环境下的植物)的人,可以依据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对于植物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35编的规定都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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