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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比荷卢商标的概要与法律规定

2017-08-24 15:22:44来源: www.iechen.com

  比荷卢商标概要:

  1、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联盟)新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商标法修改要点:取消了3年使用的规定(原法要求商标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比荷卢联盟三国中任一国家进行使用);因商标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复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许可人的使用。

  2、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4、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指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时,每增加一类加收费用。

  5、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版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其中比利时于1892年7月15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荷兰于1893年3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卢森堡于1924年9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比荷卢商标的法律规定:

  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别被荷兰政府、卢森堡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批准,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68 Pat.&T.M.M.Rev.156),取代了原来各内国的商标法规;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标法(68 Pat.&T.M . Rev.160),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为了适应欧共体协调法令,

  比荷卢联盟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统一后的商标法为统一的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铺平了道路。一份注册申请效力即可覆盖整个三个国家。

  过渡性条款:

  自1986年商标法生效以来,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申请。自1987年1月1日起,即自引人服务商标的议定书生效日开始,在比荷卢联盟地区使用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自该生效日起一年内任意时间申请该服务商标注册,注册日均从1987年1月1日起算,以示享有优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商标注册早于在后相似商标为惟一理由而主张该在后服务商标注册无效。基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比荷卢联盟地区的使用而产生的服务商标权不受1983年11月10日生效的议定书的规定的影响。

  该三国是作为一个体系,注册时是按一个国家计算费用。

  国家英文缩写: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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