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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注册商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有哪些?

2018-01-25 15:34:37来源: www.iechen.com

  (一)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

  仅仅由、或者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的表示商品的性质、构成成分、数量、用途、价格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原产地的标记,均视为不具有注册性。

  仅仅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且不能被视为图形的标记不具有注册性。但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记除外。

  但是,在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将会充分考虑所有现实情况,尤其要考虑商标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二)绝对禁注的商标

  1.未经有关当局批准,在商标中使用了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盾形纹章、旗帜;或者地方当局的印章;国家的证明标记或保证标记;或者任何容易与上述标记混淆的要素;

  2.可能对公众产生欺骗性的商标;

  3.违背法律和秩序或者有可能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神凰商务www.s-huang.com商标;

  4。含有易使人错认为是其他企业的商业名称,或他人的姓名或艺术家的姓名,或他人的肖像(只要不是去世已久的人)这样一种要素的商标;

  5.含有使人以为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标题的成分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或他人摄影或设计权的商标。

  6.他人在瑞典已注册的商标,或已经在先提交申请的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标;

  7.与他人已在市场上有营业的商业名称或商业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在该商标提交申请时,前述标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良好信誉。

  需要说明,对于上述4、5、6、7条中所述的商标,如果经在先权利人同意,而且商标也没有违背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可以获准注册。此外,对于商标中某些单独存在则不能注册的要素,注册时可以明确提出放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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