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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丹麦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商标审查和有效期

2018-01-26 15:34:42来源: www.iechen.com

  丹麦商标制度

  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及其组合;包括标语,姓氏、公司名称或不动产名称;字母和数字;颜色和声音;图形和图画或特定的三维形状、商品装潢或包装。除传统商标注册之外,还可以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商标。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商标不得注册。通用名称,如地理标志和名称、包含涉及公众利益的标记、旗帜、盾饰的商标不得注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也不得注册,除非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在丹麦零售服务可取得商标,前提是所涉及的服务的性质必须有明确定义。 像大多数欧盟国家一样,在《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6个月内在丹麦申请国家商标时,如提出要求,申请可以取得优先权。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建立在丹麦商标注册的基础之上。同样的,根据《马德里协定》,指定丹麦的商标国际注册具有与该商标在丹麦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丹麦的商标申请也适用于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2011年1月1日起,共同体商标注册也适用于格陵兰岛,但不适用于法罗群岛。

  丹麦商标审查

  丹麦国家商标申请提交后,将进行相应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形式、分类、清晰度、描述性、显著特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是否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如果发现了在先权利,须告知申请人,但是引用本身并不构成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如果要使用在先权利阻止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人必须提出异议。因此强烈建议建立监督服务,确保持有注册商标的客户知悉应该对哪些新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一旦审查完成,商标将进入为期2个月的异议期。如果到期前没有提交异议,商标就能最终取得注册。

  对于商标申请的异议可以基于冲突的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但也可以基于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具有误导性、混淆性或诋毁性;侵犯著作权,姓名、公司名称的在先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受国家保护的徽章、标记等的国际规则也可以成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丹麦国家商标注册授予持有人在登记范围内的产品和/或服务上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持有人也有反对后继构成冲突的商标的权利,就混淆性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海关当局查没进口仿冒品的权利,商标授权和转让的权利等。

  丹麦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此后以每10年为一期续展注册。注册之日起5年后,商标适用于使用要求。因此,在最初5年后,商标在面临基于未使用该商标而提起的商标注销行为时会相对脆弱。如果不能证明对该商标的使用,商标可能被完全注销,或在不能证明使用了该商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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