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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美国L1签证

2018-10-25 16:09:56来源: http://www.iech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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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L-1 签证是外国公司向其驻美关联公司派遣人员经常使用的一种工作签证。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是外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美国的工作签证;另一种为 L-1B,是用于具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工作签证。本文将主要讨论L-1A签证。
  美国L- 1A签证成为外国公司移民美国进行人员调动最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签证也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L-1签证的申请进行顺利并且为将来L-1签证的延期打下良好基础。
  首先,L-1签证是外国公司对其美国子公司进行人员调动所使用的签证,这就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公司实体。
  以成立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为例,在美国成立公司属各州政府管辖,通常没有资金和股东方面的限制,这一点与中国大陆公司对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及纯内资和中外合资公司设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国公司打算从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通过L-1签证派遣人员,所设立的公司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对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的种种要求。
  首先,美国移民局要求外国公司与美国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美国公司为外国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体现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而体现此控制权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外国公司为拥有美国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权的最大股东。
  移民局对新进成立的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启动资金。虽然美国各州政府通常对新公司没有严格的资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递交L-1签证申请,则必须向移民局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的运作。
  移民局对递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的另一条要求就是此类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就应当根据L1签证申请的要求设立美国公司进行投资,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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