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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别再“傍名人”,通通不予通过!

2017-11-27 15:45:54来源: www.iechen.com

  近年来,国内关于商标侵权的风波愈演愈烈,大家耳熟能详的商标名称似乎都“榜上有名”。比如纷纷扰扰了几年的“王老吉”品牌争夺战,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相亲栏目改名事件,以及最近刚刚落下帷幕的中国“乔丹”商标争议案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从侧面反映我国商标注册使用上乱象丛生。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恶意抢注商标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下面一起来看看哪些行为属恶意抢注不受法律保护。

  一、公众人物姓名不得抢注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并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走“捷径”,将公众人物姓名抢注为商标,比较典型的如“乔丹”。这样做,既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会引发纠纷,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此,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以后再也不能将公众人物姓名抢注为商标了。

  二、知名的笔名、艺名、译名不得抢注商标

  实践当中,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除了真名实姓的“名人”受到关注,使用笔名、艺名、译名的“名人”也常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著名作家“二月河”姓名商标遭抢注、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也被抢注。

  对于上述行为,新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这样一来,笔名、艺名、译名作为使用者的特定名称,与该使用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人们均以该名称指代该“名人”时,也不得被抢注为商标。

  三、知名影视作品角色名称不能抢注为商标

  “大力水手”、“007”、“三毛”、“功夫熊猫”等等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影视“名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发现了其中赚钱的门道,将这些深入人心的影视、小说等作品中的角色人物名称抢注成商标。也许人们会认为,这些都是虚构的人物,不是现实中存在的,谁注册为商标谁就可以使用。但《规定》明确告诉我们,这也不行!

  根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让那些想用影视角色蹭“人气”的企业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商品制造大国、消费大国,也是商标注册大国、使用大国。商标往往是产品形象的展示,是赢取消费信赖的标志,消费者总是不自觉地将商标与商品品质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傍名人”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不制止的话,不仅损害名人的信誉,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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