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注册商标你不知道的6个规定
2017-09-27 16:11:20来源: www.iechen.com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一、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即使没有歧视性和贬义,用“Mecca(宗教圣地麦加)”等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等词汇注册商标也会被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驳回。
不过,虽然此条款的判定会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以及商标的构成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等因素,但不同的商标审查员对于此条款的把握程度不同,因此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易辰国际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拯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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