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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流程

2017-03-06 14:48:54来源: www.iechen.com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4.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1)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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