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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条件

2017-03-27 11:07:27来源: www.iechen.com

  一、申请人条件:

  1、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申请人;

  2、没在我国国内有工商营业场所的,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申请人;

  3、没有住所,但是具有我国国籍的申请人。

  4、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6、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商标条件: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1)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2)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3)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5)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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