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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常识:美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特点

2017-12-27 15:32:11来源: www.iechen.com

  与中国商标法相比,美国商标法在注册方面的一些主要规定有以下不同的特点。

  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主、副簿注册制度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为依据。美国把不具有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

  以下几种情况在美国不能获得“主簿注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美国国家、州或其他国家的旗帜、徽章、标记等;未经在世的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标记;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同、相似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标记;说明性、对商品做虚假或欺骗描述的标记、地理名称及与产地不符的地名、标记。

  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采用的“在先使用”制度,商标注册并无产生商标权的效果,它只是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在注册后的5年内,先使用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要求撤消该商标注册。实际使用商标是获得美国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商标申请人在提出联邦注册时,必须声明实际使用商标的日期,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连续使用。在主簿注册的商标,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向全国做出公告,自注册日起5年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注册将成为取得商标权的确定证据,可据以制止商标侵权和侵权商品的进口,而“副簿”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联邦和州的两级注册

  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在联邦注册依照联邦的商标法到联邦注册机构即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和获得联邦商标法律的保护。如某商标欲在联邦进行申请,必需证明该商标已在两个州以上地区或其他国家使用并有业务才会被联邦商标局受理。

  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各州的商标法仅限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且不超出州界的商标。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只可在本地区使用。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一个企业可以进行联邦商标注册,也可以仅在某一个州注册,但其获得的法律保护也因联邦法和州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讲,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适用所在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权也得不到法定赔偿。而且如果它与某个在联邦注册的商标相抵触,那么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就有优先使用和优先被保护的权利。

  商标构成要素宽泛

  与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相比,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宽泛得多,这也意味着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一些新的构成要素也慢慢被美国商标法所接纳。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一般来说。美国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

  文字商标包括单词、短语、字母和数字等,是最常见的商标形式。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如“3M”;仅仅以数字和字母作为商标,如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也可以注册,如“7-eleven”便利店。

  颜色商标一般可以作为商标的一个构成成分,与单词、字母、数字、图案等共同构成一件商标,或者由几种颜色的组合构成一件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注册商标的问题,美国直到1995年由最高法院判决了“夸里泰克斯”一案后才解决。此案判决“金绿色”这个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

  气味商标是通过1990年的“克拉克”一案确定下来的。该案认定克拉克女士使用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上的花香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商标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声钟声。另外,我们所熟悉的还有英特尔芯片广告的音乐声,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用户开机的音乐声等。

  “标签的位置”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李维斯公司将一块长方形的纤维标签固定在牛仔裤的右后兜上使用,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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