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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法国商标制度的重大改革

2017-07-11 15:42:25来源: www.iechen.com

  1.商标专有权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不注册的商标虽未被宣布为非法,但受到侵犯时,商标所有人无权起诉;

  2.对一切申请注册的商标均要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3.注册商标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连续5年不使用者丧失商标权(商标权不会自动丧失,只是在第三方对其效力提出争议时,才被撤销;如果无人提出争议,则该商标仅仅被视为撤出注册簿,幷未实际撤销)。

  法国现行商标制度虽然一般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为符合《巴黎公约》最低要求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它相应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它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另一方面,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如果想对侵权行为起诉,仍旧要以取得注册为先决条件,否则,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只能阻止其它人就相同商标注册,却无权对使用相同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要求赔偿或下禁令等)。

  法国现行商标法是1964年颁布的《商标及服务商标法》,于1975年和1978年曾修订过两次,但基本内容幷无改动。

  法国商标法规定,商品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集体商标等都可以申请注册。

  法定的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文字或图案的范围较窄。一般的地理名称、商品本身的外形或盛装商品的容器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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