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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申请后的行为可用来证明是否为恶意注册

2017-06-20 16:01:58来源: www.iechen.com

   2015年2月3日,法国最高法院在一起商标案件中认为,商标申请后的行为可以用来证明商标申请时的恶意。

本案被告在1985年至1993年间,在原告的授权下经营一家纪念品店,并在1993年4月20日申请注册商标“BATEAUX-MOUCHES PARIS PONT DE L’ALMA”(图一)并获准注册,后该商标因未及时续展,于2003年4月20日失效。后被告申请了与失效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以及“BATEAUX-MOUCHES”(图二)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已失效商标使用商品相同。

原告Compagnie des bateaux mouches经营法国塞纳河巡游业务,认为被告侵害了它的在先权利,尤其是企业名称和商号,且被告的商标属于欺骗性注册,被告从未使用过其申请的商标。巴黎上诉法院(一审法院)2012年1月做出09/08240判决认为,BATEAUX-MOUCHES是“塞纳河游船”的通用表达,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它专属原告。虽然原告指出自己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对于原告欺骗注册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后的行为,比如不去使用该件商标,不能用来证明商标申请时的恶意。但是,在这一点上,最高院随后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最高院尤其指出,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应该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也包括申请后的因素。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到商标申请人本身无意将商标用于拓展其销售活动这个因素。最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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