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备案
2017-12-08 15:55:29来源: www.iechen.com
答:根据泰国《商标法》第68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商标管理机关备案。因此,在泰国对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进行备案是强制性的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备案,虽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根据泰国民商事法典的规定,被许可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泰国最高法院在第2213/2545(2002)号判决中也确认了前述规定。因此,从商标注册人的角度,如有商标使用许可的存在,尤其是独占使用许可,须及时进行备案。否则,将因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在被提“撤三”时,面临着因举证不能被撤的风险。
根据泰国商标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许可备案的许可协议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1.包含许可方能有效控制许可商品/服务质量的条款。
2.清楚地列明许可的商品/服务。
3.说明该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
进行商标许可备案,需提供如下文件:
1.双方签署的许可协议原件,其中非泰国方需办理许可协议公证,泰国方需见证人签字即可。
2.分别公证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委托书,若被许可方为泰国公司,仅需见证人签字。
3.公证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营业执照,若被许可方为泰国公司,仅需提供商业发展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明。
在收到许可备案申请后,泰国商标局将对该使用许可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违背该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泰国商标局通常在8至10个月核准该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另外,可以在一份许可协议中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但仍需按照被许可方的个数提交许可备案申请,即一件商标许可备案申请只能记录一个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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