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国商标注册法的简述与商标注册指南
2017-08-25 14:59:47来源: www.iechen.com
(一)泰国商标法简介
泰国商标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修订后商标法于2000年6月起实施。
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泰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将商标定义为用于说明商品所属的符号,包括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
(三)商标申请的标准
含有下列要素的商标不可注册:
1.一个显着标志,其中包括一个人的名字,根据其普通含义,法人或商品名以特殊的方式表示的一个名字是不是一个姓。
2.标记不包括或由以下因素构成:泰国王室或官方的印章、标志、旗帜、装饰等;泰国王室的名称、签字、缩写以及朝代名称;泰王国国王、王后和其他皇室成员及其继承人的肖像,以及其名称、签字、标志等;外国的、国际组织的、外国首脑的、外国官方的旗帜和标志;外国的和国际组织的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标志,或者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首字母缩写等,除非得到该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授权;各国的官方标志、国际红十字标志等;违反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的地理名称,以及其他为商标法和商标条例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四)成员资格
1.适用于《巴黎公约》;
2.不适用于《马德里协定》。
泰国于2008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借此,所有公约国家的申请可在泰国得到同等的优先权日的待遇。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一个公约国家首次申请6个月内提出。
(五)优先法则
泰国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六)期限与续展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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